台灣同志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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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SM Company on Taiwan Pride 2005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權益的保障臺灣屬於中等而仍有進步空間。行政院在2003年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該草案條文允許同性婚姻。每一年在台北舉辦的驕傲遊行吸引數萬人參與,是當時亞洲最大的LGBT活動之一。

整體來說,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在解嚴後,台灣社會對待同志族群的態度上較為溫和和包容的,特別是年輕族群和都會地區,但對同志採取保守看法甚至無法接受的聲音仍然存在{{notetag|例如:2011年底臺中市一中街商圈管委會要求彩虹天堂關閉而向房東施壓、「真愛聯盟」 主張「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家庭形式、有些宗教團體舉辦活動,宣稱同性戀不符合上帝的旨意,並且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性行為相關法律歷程[]

台灣目前沒有任何關於同性性行為的法律。與異性戀相同,成人、非商業、合意一致的同性性行為在台灣合法。在同意年齡上,台灣不對不同性傾向設有差別年齡,同意年齡均為16歲。

中華民國刑法》中,並未禁止「同性性行為」,也沒有雞姦法。其第10條規定之「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指侵入陰道口腔肛門等性器。無論異性性行為或同性性行為,只要不符合「合意一致」原則,皆為違法。

同性伴侶關係[]

2003年10月,行政院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該草案允許同性婚姻,並允許同性夫婦享有和異性戀夫婦相同的權利保障;但草案遭部份內閣成員和立法委員反對,使得該草案至今仍未進入立法程序。

2006年10月11日,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獲得38位立委贊成連署。同月20日,由於賴士葆王世勛等23名立委反對連署(其中陳銀河同時加入贊成連署與反對連署),因此草案無法通過一讀會程序,必須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10月31日,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決定不將其排入議事程序。

2012年4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台灣首件關於同性婚姻的案件。但此案於2013年1月23日撤銷,使同志婚姻釋憲機會再延後。

LGBT政治人物[]

個人部分
  • 台灣政壇迄今仍沒有已出櫃的同性戀政治人物成功在選舉中當選。
  • 1995年12月,台灣選舉史上首位已出櫃的同性戀候選人莊松富參選臺北市南區立法委員選舉,但未當選。
  • 2001年,另一位出櫃同性戀候選詹銘洲則在2001年於高雄市參選立法委員、在2006年於臺北市參選市議員,均未當選。
  • 2011年4月14日,前民進黨黨主席施明德公開質疑現任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的性傾向,並要求她應公開表明。此舉引發部分民眾的抗議,被朝野政黨和性別團體認為是「歧視同志」、「不尊重同志人權」;而施明德則表示,他支持同性戀和雙性戀者,但認為政治人物對人民公開性傾向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 知名政治諷刺者馮光遠,也發表類似意見,指出由同性戀情侶關係獲得的政治權力及影響力,必須公開,但他指責的對象是馬英九及金溥聰。第一個問題是,馬英九給金溥聰官位的問題,這如同一個異性戀政治人物給予情人官位;另一個問題則為,是否有人以他們的關係(甚至性愛影片)來威脅他們,他們會做出對臺灣重大傷害的政策,是否是這造成的。
  • 王鐘銘曾多次代表臺灣綠黨參加立法委員及市議員選舉。
  • 梁益誌代表臺灣綠黨參與2014年高雄市議員競選
政黨方面

主要政黨國民黨民進黨對相關議題態度謹慎,企圖在宗教團體和LGBT團體間取得平衡。兩黨雖未具體承諾將推動同性婚姻合法,但也各自提出同志政見,或在執政縣市支持同志活動。1998年11月,同志團體邀請台北市市長選舉候選人馬英九陳水扁王建煊簽署《同志人權宣言》,其中馬英九和陳水扁均表示支持;王建煊則拒絕簽署,公開反對同性戀者。

政策方面

2000年,當時總統陳水扁接見來台訪問的美國同志運動人士與台灣同志社團代表,其後更公開支持代表提出的四項人權要求(安全和人權、教育人權、工作權、總統公開表態支持),是台灣第一位接見並支持訴求的總統;同年,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常態預算科目編列新台幣一百萬元舉辦「台北同玩節」,是第一個由官方編列預算的同志活動。

項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為合法性 是
跨越穿著行為合法性 是
承諾年齡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一致 是
反歧視法執行(教育及僱佣) 是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否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其他領域(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否
家庭暴力適用同居關係 是
同性婚姻 是
承認同性夫妻/伴侶 否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否
女同性戀進行體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否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否
外國人士後天免役缺乏症候群感染者入境 是
重新指定法律性別程序存在 是
重新指定法律性別無需強制手術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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